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规范贷款业务相关事项认定标准的通知》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和规范贷款业务相关事项
认定标准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满足缴存职工贷款购房需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当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经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我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及认定标准适当调整及规范。
二、具体内容
(一)单位一次性整体汇缴逾期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正常连续缴存不少于5个月。
操作解读:1、单位整体汇缴当月或25日(含)前汇缴前一月的,视为正常连续;2、单位25日后汇缴前一月或25日(含)前汇缴前两月的,视为逾期连续;3、单位25日后汇缴前两月及以上或25日(含)前汇缴前三月及以上的,视为逾期不连续。4、正常连续、逾期连续,连续月份计算到实际汇缴月;逾期不连续,余额计入额度公式,连续月份从汇缴当月前一月起重新计算。存在公积金缴存记录,中断后恢复缴存的职工,参照以上原则审批公积金贷款。
(二)公积金账户一年内发生非正常(与单位整体缴存不一致)补缴,补缴金额不计入余额公式。验证公式: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补缴金额÷补缴月数
(三)职工在正常缴存期间出现一年内异地转移来的公积金,应审查异地缴存公积金与本地正常缴存是否时段重叠,其重叠时段异地缴存的公积金不计入余额公式。
(四)异地缴存以及异地缴存与本市缴存能够连续的,公积金余额与缴存基数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五)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所购房结清贷款后已出售的,以及全款购房已出售的,不计入家庭购房套数,以实际持有房屋数量为标准认定。一个职工家庭最多办理两次公积金贷款。高层次人才贷款业务的首套房认定标准相应调整。
(六)在全国住房不动产未联网的情况下,以下住房与贷款记录计入套数: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名下在烟台本地住房不动产系统登记的住房;2、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名下有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情况以个人征信报告记录的信息为准。
(七)二手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房屋交易价格、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抵押评估价格、增值税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贷款审批时以其中最低价认定房产价值。
(八)商转公贷款其他情形1、借款人商贷时单身,转贷时已婚,配偶在不占有产权的情况下可以办理转贷。2、借款人商贷时已婚,转贷时单身或再婚,原配偶在不占有产权、未参与商贷、且新配偶不占有产权的情况下可以办理转贷。3、在借款人(含配偶)还款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原商贷无产权、非配偶、只有担保作用的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原则上不参与商转公业务。
(九)签约冲还贷业务的公积金贷款,在发放后未做首次提取的,可以在贷款发放1年内办理首次提取,以公积金贷款发放日期为准。操作解读:本条适用于新购商品房(含存量房、增量房)贷款,不适用于商转公贷款。
(十)商转公预审时,预审人员应详尽说明业务流程、办理条件、相关材料,计算并告知申请人在正式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应保留的最低余额。
(十一)个人征信报告中采取分期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的贷款,月均负债计算公式:月均负债=(贷款余额+未付利息)÷剩余月数。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9日
来源: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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