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九派新闻5月16日报道,浙江杭州一位毕业生潘同学在收到心仪公司Offer后,到上海花了8000元租下了一季度的房子,当天下午却遭到HR毁约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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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潘同学表示,这家公司的HR随后拒接电话,目前正准备收集资料,提出民事诉讼,希望能追回损失。
据悉,潘同学应聘的岗位是设计师,岗位需要艺术和新媒体相关的院校在校生或应届毕业生。5月初,该公司HR就开始约面试,期间还问潘同学的毕业设计做完了没。对此,潘同学认为HR很迫切,就赶紧去面试了。随后,潘同学收到了HR的录取通知书,第二天就去上海租房了。没想到,租下房子的潘同学却收到HR的拒绝,称老板觉得不适合公司,所以入职取消。等潘同学质疑时,却发现已经被拉黑,电话也不接了。
对此,网友纷纷表示,“一点信誉都没有啊”,“遇到这种事一定要积极维权”,“不能让公司想毁约就毁约”。也有网友认为,应该是公司找到一个更适合的人选,所以找个理由把潘同学给退了。
offer(录用通知书)对双方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意见认为,潘同学收到的录用通知书(俗称的offer)只是单方面的。因为offer只是公司对人才的邀请函,表明了对这个人的认可。在没有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这个offer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是这样吗?
对此,头条号签约作者“娟姐看法”认为,潘同学收到公司的“要约”后又明确表示接受,就表示双方合同成立。
当一家公司向你发出一封Offer,明确地阐述了你的岗位、薪酬、报到时间等等内容,而你收到这封Offer,并明确的回复你接受,那么这封Offer就成了一个“要约”,它是一种缔约的邀请。当双方都盖章签字确认后,那么这份Offer它就不仅仅是一张纸那么普通了。
民法上讲,公司在通过查看简历以及与潘同学深入交流后,向其发出有意向的录取通知书,就代表是公司向潘同学发出要约。
民法典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简而言之,在潘同学收到公司的邀约后,其明确表示接受,就表示双方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通过潘同学与HR的聊天记录我们可以确认,潘同学当时和HR说的是,其18号就会到公司报到,HR当时没有拒绝,就代表其认可了潘先生的接受。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虽然潘同学还没有入职,不能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提出主张,但还是可以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因不讲诚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维权时注意这些操作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此潘同学不仅要能举证公司发出了要约、自己表示接受、双方合同成立,同时还要通过出示租房合同等方式,来举证证明因公司违约造成其遭受多少损失。
起诉涉事公司时,第一步就是确认Offer的合规性,保证手里的Offer是一个有效的Offer,如果你的Offer里具体的职位、薪资、报到时间、报到要求等细节都没有写,那么,维权的成本就会大很多。
最后,同学们遇到这种事不要觉得自己年轻自认倒霉,一定要维权保护自己。此外,求职的时候多投递几家公司,给自己多一些机会。
(海报新闻编辑张玉清综合九派新闻、今日头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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